招標投標中十個典型爭議案例及相應對策
合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有矛盾,以誰為準?
【案例】某項目用清單投標報價時,措施費為0,根據招投標項目文件規定,結算時,此項目不進行調整,即不能再計取措施費。但合同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么,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也不能計取嗎?
【對策】施工項目合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約定是甲乙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釋順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雙方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么,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是應該計取的。
02
實際施工項目運距與投標時不一致,該不該調綜合單價?
【案例】一施工項目單位在投標時,其中一項清單項目按運距10公里計算的綜合單價,但實際施工項目時運距達到了20公里,請問該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該不該調整?
【對策】如果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項目清單明確了運距為10公理,則可調整,如果招投標項目清單未明確,而投標單位自行按10公理計算,則不可調整。
03
結算實際項目量時,依據什么?
【案例】我公司中標一項目,采用清單計價,報價時未仔細計算項目量,合同規定項目量超出3%時允許調整。請問結算時是不是需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重新計算?
【對策】結算時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計算實際發生的項目量的,當超出3%時可以調整,反之不可調整,最終確定項目結算值。
04
圖紙會審或設計聯系單明確的項目量調整在結算時應怎么認定?
【案例】項目量清單招投標項目,規定中標單位在中標一個月內和編制清單的單位核對項目量,對造價影響在1%以上的,項目量予以調整。施工項目單位核對后,沒有超過1%,也就是沒有調整。現在項目結算了,有如下問題:圖紙畫出但是不明確的地方在圖紙會審或者設計聯系單中明確了,這部分應該計算嗎?(比如圖紙明確畫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沒有標明梁號,后來明確梁號;標明了梁號可是根本沒有這個梁的詳圖,這樣的情況,梁的項目量是否給予增加?還有鋼筋呢?
【對策】在圖紙會審或者設計聯系單中明確了的這部分應該計算。重新核對項目量的差異,核對差異時是以中標后核實的項目量+構件明確做法后調整的項目量之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的項目量作對比。如果增加的項目量其對項目造價的影響超過1%,則需要調整,否則不調整。要根據實際情況是否為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如果不是原則上不應調整,屬于前期項目量審對不準確的原因。如果是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按合同針對設計變更條款要求進行結算。原則上前期審核項目量與設計變更不應累加。
05
項目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時,超出部分不允許計取管理費是否合理?
【案例】我結算的實際項目量超出清單項目量,清單項目量由業主提供,結算時調整項目量時業主提出該項項目量重新分析單價,并且由于項目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分析單價時超出部分項目量不允許計取管理費。是否合理?
【對策】主要看合同約定,合同如對此情況有明確說明,按合同執行,如果沒有那么業主這種做法不合理。項目量清單計價的原則就是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量變綜合單價不變,最后的結算就是根據投標時雙方認可的綜合單價乘以實際發生的項目量來計算的。業主以實際項目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分析單價時管理費超出部分項目量不允許計取管理費和重新分析單價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06
核算實際項目量時,依據什么?
【案例】我公司中標一項目,采用清單計價,報價時未仔細計算項目量,合同規定項目量超出3%時允許調整。請問結算時是不是需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重新計算?
【對策】結算時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計算實際發生的項目量的,當超出3%時可以調整,反之不可調整,最終確定項目結算值。
07
因圖紙變更產生的分項如何套用定額?
【案例】因圖紙變更,原先砼澆筑時預留的管洞取消,現需要將預留洞封堵,并作防水處理,預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處理應如何套用定額?
【對策】洞口封堵可套現澆零星砼定額子目。但有一個問題,一般預留的管洞體積都很小,按定額的計算規則來計算項目量的話,計算出來的價格會很少,施工項目單位都會虧損,甚至連基本的材料費都不夠。在施工項目現場,出現這種情況時,一般是和甲方協商,簽訂一個市場價格,一個管洞連封堵帶防水多少錢,既簡單又不會虧算。
08
原定定額材料變更,該怎么處理?
【案例】我們在一個項目合同中簽訂所有材料為甲方供應,在結算中我們是否按甲方供應材料的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
【對策】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處理。原則上這樣處理是合理的,但也會出現不合理的情況,就是材料實際消耗量與供應量出現差別時會糾纏不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材料超欠供”的問題。舉例說明:鋼筋材料,項目預算100噸,乙方領了200噸,如果甲方供應價低于市場價,在退材料款時仍按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經濟上就會遭受損失。如果甲方供應價比市場價高,乙方就會遭受損失了。再比如木材,預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項目單位通過加強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強了模板的周轉次數,實際領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的話,那施工項目單位可就吃大虧了。現在有一個辦法來處理這個問題:那就是甲方按定額預算數量供應材料,按照預算價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預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場價格高價扣回。甲供材不足預算量的部分,仍按預算數量計算材料費,按實際供應的數量扣材料款,結余歸施工項目單位。
09
實際施工項目運距與投標時不一致,該不該調綜合單價?
【案例】一施工項目單位在投標時,其中一項清單項目按運距10公里計算的綜合單價,但實際施工項目時運距達到了20公里,請問該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該不該調整?
【對策】如果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項目清單明確了運距為10公理,則可調整,如果招投標項目清單未明確,而投標單位自行按10公理計算,則不可調整。
10
總價合同結算的項目量是否需要重算?隱蔽項目是否需要簽證?
【案例】在結算時,對于總價合同中的清單項目量是否要重新計算?總價合同清單項目中的隱蔽項目是否要簽證?招投標項目范圍內的隱蔽項目沒有按設計要求施工項目是否需要調整?
【對策】首先,總價合同個人理解是固定總價合同,也就說是一次包死的項目。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項目量小,構造簡單,工期短,對在施工項目期內的材料價格和地質情況有充分的預見性,或者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有相同的可參照的成品建筑物價格,并能夠承擔一定的市場風險,才可以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于總價合同中的清單項目量在簽訂合同前是已經計算了的,沒必要重新計算;其次,總價合同清單項目中的隱蔽項目一定要做隱蔽項目驗收記錄的,至于是否要做簽證,要看是否有變更;最后,招投標項目范圍內的隱蔽項目沒有按設計要求施工項目,是屬于變更的內容,需要調整(除非合同約定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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