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行為,推進依法行政,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出臺《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依法治國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國務院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對做好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加大建筑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力度,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查處曝光,加大資質資格、從業限制等方面處罰力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企業和人員資質資格的處罰規定,依法采取責令企業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責令注冊執業人員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措施。
之前,相關法律法規對部分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影響法律規定的實施效果。例如,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未對責令停業整頓期限和范圍作出規定,有的企業往往同時承接多個項目、持有多個資質,行政機關作出責令企業停業整頓處罰,是停止該企業所有在建項目,還是禁止該企業承接新的項目,存在不同認識。對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吊銷企業資質證書,是對企業所有資質而言,還是針對企業承接發生違法行為項目所用資質而言,也有不同看法。
《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共18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一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行政處罰的權限。二是加強行政處罰銜接,明確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工作機制。三是根據立法機關授權,明確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四是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明確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進一步提高處罰措施針對性和精準度。五是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明確行政處罰決定公示公開期限和方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共5部分59項,針對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及注冊執業人員,違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劃分不同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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