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關于征求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市監函[2018]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完善我國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我司組織起草了《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現印送你單位,請認真研究并提出意見,于2018年4月13日前將書面意見及電子版反饋我司建設咨詢監理處。
聯系電話:010-58933790 傳真:010-58933530
電子郵箱:jlc623@126.com
附件:1.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2.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8年3月15日
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完善我國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工程咨詢企業,推動我國工程咨詢行業轉型升級,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深化工程建設組織管理模式改革,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推進工程咨詢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工程咨詢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工程咨詢行業組織結構調整與資源優化組合,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二)基本原則
1.市場化為基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有能力的工程咨詢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提供集成化、多樣化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內容,形成與不同投資主體需求相適應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組織模式;通過投資主體的需求引領和工程咨詢企業能力的提升,形成統一開放、公平競爭、主體多元、服務多樣、運作有序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
2.國際化為導向。借鑒和參照國際通行規則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結合國際大型工程顧問公司的業務特征,培育既熟悉國際規則又能符合國內建筑市場需求的高水平工程咨詢服務企業和人才隊伍;鼓勵有能力的工程咨詢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推動中國工程咨詢行業“走出去”,為實現“一帶一路”戰略服務。
3.“放管服”相結合。堅持推進“放管服”改革,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減少約束和限制,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做好對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做到公正監管、綜合監管、審慎監管;優化政府服務,對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工程項目提供有力的支持,創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場環境,鼓勵企業創新和自由發展。
(三)主要目標
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基本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市場,建立與市場相適應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體系;逐步建立健全與全過程工程咨詢相適應的項目審批和監管制度,建立全過程工程咨詢誠信評價體系;實施人才發展戰略,培養與行業發展相適應的人才隊伍。
二、工作重點
(四)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市場
1.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定義。全過程工程咨詢是對工程建設項目前期研究和決策以及工程項目實施和運行(或稱運營)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設計和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
2.鼓勵有能力的工程咨詢企業積極參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工程咨詢企業可根據企業自身的優勢和特點積極延伸服務內容,提供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項目實施總體策劃、工程規劃、工程勘察與設計、項目管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及項目運行維護管理等全方位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3.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帶頭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各地要充分發揮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的示范引領作用,引導一批有影響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項目帶頭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
4.鼓勵非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非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規模和特點,本著信譽可靠、綜合能力和效率優先的原則,選擇優秀團隊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
(五)建立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機制
1.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組織模式。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由一家具有綜合能力的工程咨詢企業實施,或可由多家具有不同專業特長的工程咨詢企業聯合實施,也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依據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自身的條件和能力,為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幾個階段提供不同層面的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服務。由多家工程咨詢企業聯合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應明確牽頭單位,并明確各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委托。建設單位應將全過程工程咨詢中的前期研究、規劃和設計等工程設計類服務,以及項目管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工程項目控制和管理類服務委托給一家工程咨詢企業或由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或合作體。建設單位在項目籌劃階段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或監理資質的企業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設計或監理。同一項目的工程咨詢企業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企業具有利益關系。
3.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酬金。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工程咨詢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期限等與工程咨詢企業協商確定服務酬金。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酬金可按各項專項服務的費用相疊加并增加相應統籌費用后計取,也可按照國際上通行的人員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計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應努力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通過為工程建設和運行增值的效果體現其自身的市場價值,避免采取降低咨詢服務酬金的方式進行市場競爭,禁止采用低于成本價的惡性市場競爭行為。鼓勵建設單位根據咨詢服務節約的投資額對咨詢企業進行獎勵。
4.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的能力要求。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組織、管理、經濟、技術和法規等咨詢服務能力,同時具有良好的信譽、相應的組織機構、健全的工程咨詢服務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承擔勘察、設計或監理咨詢服務時,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托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5.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執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并具有類似工程經驗。對于承擔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中勘察、設計或監理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現行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
6.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轉委托。工程咨詢企業應當自行完成自有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業務,在保證整個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將約定的部分咨詢業務擇優轉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企業,工程咨詢企業應對轉委托企業的委托業務承擔連帶責任。
7.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的義務和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對其咨詢成果的數據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通過勤勉工作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提升工程咨詢企業全過程工程咨詢的能力和水平
1.完善工程咨詢企業的組織機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實際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部門,加強和完善企業組織機構和人員結構;構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培育既能提供綜合性的多元化服務,又能對系統性問題提供一站式整合服務的能力;大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應積極吸收國際化人才,構建網絡型組織,努力實現全球化服務。
2.加強工程咨詢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咨詢企業要高度重視全過程工程咨詢的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加強組織、管理、法律、經濟及技術的理論知識培訓,培養一批符合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需求的具有項目前期研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能力的綜合人才和專業人才,為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提供人才支撐。
3.加強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體系建設。工程咨詢企業要不斷建立和完善自身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通過工程咨詢服務的實踐經驗,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體系及服務標準;應充分開發和利用包括BIM、大數據、物聯網等在內的信息技術和信息資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與應用水平,為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提供保障。
4.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與國際著名的工程顧問公司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通過合作與交流,拓展視野,提高業務水平,提升企業國際工程咨詢服務競爭力,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擴大我國工程咨詢企業在國際上的知名度。
(七)建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體系
研究建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體系,促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科學化、標準化和規范化;發布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示范文本,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權益;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加強全過程工程咨詢理論研究,為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提供理論指導。
三、保障措施
(八)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推進和發展,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活動的宏觀引導和支持服務,加強與發改委、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解決制約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實施中的實際問題。
(九)示范引領
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引導和鼓勵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從試點項目和參與企業入手,通過示范和引領,逐步培育一批全過程工程咨詢骨干企業,提高全過程工程咨詢的供給質量和能力;鼓勵未列入試點的地區和企業積極探索和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擴大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影響力。
(十)發揮行業協會組織作用
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協助政府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引導企業提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能力;通過市場調研及綜合評估發布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酬金或人員薪酬等信息,加強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開展團體標準研究,為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范化和科學化提供依據。
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見稿)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客戶”)與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工程咨詢方”)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客戶委托工程咨詢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列委托服務內容)咨詢服務,并已接受工程咨詢方為履行該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和其他報價等文件。
二、本協議書中的詞語與所屬的服務協議書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①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③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④附件,即:
附件A——委托工程咨詢服務范圍;
附件B——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件C——報酬和支付;
附件D——工程咨詢方的人員與崗位;
⑤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四、工程咨詢方向客戶承諾,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供工程咨詢相關服務。
五、客戶向工程咨詢方承諾,按照本協議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份,各執__份。
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六、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____年__月__日。
2.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
一、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以外,具有下列含義:
1.1“項目”是指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定的并為之提供咨詢服務的項目。
1.2“服務”是指工程咨詢方根據本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1.3“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客戶的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
1.4“客戶”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詢方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5“工程咨詢方”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受客戶聘用提供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6“一方”和“各方”是指客戶和工程咨詢方。“第三方”是指客戶、工程咨詢方以外的其他有關當事方或法人實體。
1.7“協議書”是指由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附件A(服務范圍)、附件B(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以及其他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等組成的文件。
1.8“日”是指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1.9“月”是指根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1.10“商定的補償”是指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1.11“服務產品”是在現在已知或以后開發的任何媒介中,由工程咨詢方根據協議書進行的有形和無形創作。服務產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調查,模型,草圖,圖紙,技術規定和其他類似的電子或實物材料。
2.解釋
2.1本協議書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2.2 組成本協議書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協議書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函(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函(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附錄C和附錄D;
(4)通用條件;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3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二、工程咨詢方的義務
3.服務范圍
工程咨詢方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工程咨詢方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4.1“正常服務”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類服務。
4.2“附加服務”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類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4.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協議書第28條的規定,工程咨詢方必須履行的服務。
5.認真地盡職盡責和行使職權
5.1工程咨詢方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國家的利益和客戶的合法利益,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5.2根據客戶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授權或要求,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工程咨詢方應:
5.2.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附件A中未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工程咨詢方可以接受的。
5.2.2在客戶和第三方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不是作為仲裁人,而是作為獨立的專業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進行工作。
5.2.3在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時,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事先得到客戶的批準(發生緊急情況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詢方應盡快通知客戶)。
5.2.4如果項目所在的管轄區有需要,工程咨詢方應具有履行本協議所述服務的資格,或者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執行此類服務。
5.2.5工程咨詢方應讓客戶保持對其服務進展的了解。
6.客戶的財產
任何由客戶提供或支付費用的提供給工程咨詢方使用的物品都是屬于客戶的財產。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工程咨詢方應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客戶,并按客戶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項工作應視為“附加的服務”。
三、客戶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客戶應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規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工程咨詢方提供他能夠獲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客戶應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規定的時間內就工程咨詢方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客戶應負責工程咨詢方提供咨詢服務時所涉及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工程咨詢方履行職責提供外部條件。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詢方收集需要的信息。
10.設備和設施
為了服務的需要,客戶應免費向工程咨詢方提供附件B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客戶的職員
在與工程咨詢方協商后,客戶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工程咨詢方挑選并提供職員。客戶提供的職員在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接受工程咨詢方的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客戶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工程咨詢方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四、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工程咨詢方和客戶,根據協議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員,要能勝任本職工作,并互相取得對方認可。如果客戶未能按規定提供職員及其他人員的服務,工程咨詢方可自行安排,并作為“附加的服務”。
工程咨詢方應按照附件D的規定派遣相關人員。
14.代表
為了執行本協議書,每一方應按本協議書專用條件規定指定一位高級職員作為本方代表。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雙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負責安排同等能力人員代替,同時承擔更換費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換,應提出書面要求,并須闡述更換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則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擔更換費用。
五、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工程咨詢方的責任
16.1.1如果確認工程咨詢方違反了第5.1款的規定,客戶提出索賠,則工程咨詢方應對由于其違約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并向客戶賠償。
16.1.2工程咨詢方應對其所提供的咨詢成果負責,對其咨詢報告中的原始數據、計算方法、工藝方法、經濟評價、社會評價、環境評價的科學性和可行性負責。由于咨詢報告質量低劣、數據不實、計算方法錯誤所導致的決策失誤,工程咨詢方應該承擔咨詢失誤的責任,并向客戶賠償。
16.1.3工程咨詢方應始終維護客戶的合法利益,并廉潔、忠實地提供服務。工程咨詢方既不應提供、也不收受任何形式的酬勞,以試圖或實際:a) 尋求影響對咨詢工程師的選聘或對其補償,和(或)影響其客戶;或b) 尋求影響咨詢工程師的公正判斷。工程咨詢方應承擔其腐敗所導致的一切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16.2客戶的責任
如果確認客戶違反了他對工程咨詢方應盡的義務,工程咨詢方提出索賠,則客戶應負責向工程咨詢方賠償。
17.責任的期限
雙方必須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或法律規定的更早時間之前正式提出索賠,在規定時間之外提出索賠無效。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18.1.1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賠償,僅限于因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牽連其他方面。
18.1.2如果認為任何一方與第三方應共同對另一方負責賠償,負責賠償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賠償額,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一部分比例。
18.1.3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的最大數額,不能超過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最高賠償數額。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賠償總額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任何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超過部分的索賠。
18.2保障
18.2.1一方提出索賠要求不能成立時,要完全補償對方因該索賠要求所導致的各種費用支出。
18.2.2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客戶應保障咨詢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1)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所辦理的保險中;
(2)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1)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索賠;
(2)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
工程咨詢方需購買以下保險:
19.1對16.1條工程咨詢方的責任進行保險并追加保險額;
19.2對公共或第三方的責任進行保險并追加保險額;
19.3進行其他各項保險。
工程咨詢方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客戶可接受的條件下,由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上述各項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額應由客戶負擔。
工程咨詢方應在合同簽訂后2周內通知客戶支付合同期間所投的相關保險的費用并附上憑據。如缺少憑據,客戶有權以此為正當理由終止合同。
20.客戶財產的保險
除非客戶另有書面要求,工程咨詢方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客戶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20.1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客戶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0.2由于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客戶負擔。
六.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工程咨詢方收到客戶對其建議書發出中標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后簽字之日(如有時),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始和完成
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延期的例外。
23.變更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各方書面同意時,可對本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書
如客戶書面要求,工程咨詢方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書,此類建議書的編制和提交應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如果客戶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障礙或延誤導致服務工作量的增加或工作時間的延長,則:
25.1工程咨詢方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客戶;
25.2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25.3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書工程咨詢方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使工程咨詢方無法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工程咨詢方應立即通知客戶。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己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延長,直至此種情況消失。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已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種情況的發生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客戶的通知
27.1.1客戶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咨詢方全部或部分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工程咨詢方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將開支減至最小。
27.1.2如果客戶認為工程咨詢方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工程咨詢方,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客戶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他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35天內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書。
27.2工程咨詢方的通知
在下述情況下,工程咨詢方向客戶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他才可以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的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27.2.1當過了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30天后,工程咨詢方仍未收到其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
27.2.2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7.3發生爭執時,合同雙方無權終止他們履行合同的義務。咨詢工程師無權停止計劃服務或扣留服務內容或相關文件,除非按照合同規定或法律條文他有扣留權。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非根據第27.1.2款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服務”或“附加的服務”之外,工程咨詢方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工程咨詢方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七. 支付
30.對工程咨詢方的支付
30.1客戶應按合同條件和附件中規定的細則向工程咨詢方支付“正常的服務”報酬,并且按照附件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于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的服務”報酬,如果此費率和價格適用的話。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
30.2除非另有書面協定,客戶應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工程咨詢方支付:
30.2.1工程咨詢方的職員在履行服務中所花費額外的時間用于“額外的服務”的報酬;
30.2.2由工程咨詢方所花費的一切其他額外開支的凈成本。
31.支付的時間
31.1給付工程咨詢方的到期款項應迅速支付。
31.2如果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時間內工程咨詢方沒有收到付款時,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注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工程咨詢方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支付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本協議書專用條件約定。
33.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客戶對工程咨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單中的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單24小時內向工程咨詢方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客戶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第31.2款的規定適用于最終支付給工程咨詢方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4.獨立的審計
咨詢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客戶可在發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咨詢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八.一般規定
35.語言和法律
本協議書的語言及遵循的法律見協議書專用條件的規定。
36.立法的變動
在簽訂本協議后,因提供服務所在地(非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明的工程咨詢方的業務總部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款發生變動而引起服務費用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7.轉委托合同
37.1除支付款項的轉讓外,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工程咨詢方不得轉讓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
37.2沒有對方的同意,無論客戶或工程咨詢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即使在客戶同意工程咨詢方把某些任務交給第三方來完成,工程咨詢方仍然是唯一責任方。
37.3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工程咨詢方不得開始實施、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轉委托合同。
38.利益的沖突
除客戶另外書面同意,工程咨詢方的職員不應獲得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工程咨詢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客戶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39.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從在協議書中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后要用信函確認。
九.版權和許可
40.版權
40.1工程咨詢方和客戶保證,在提供服務產品或任何其他信息以用于工程項目時,提供方是此類信息的版權所有者,或獲得版權所有者傳播此類信息的許可。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信息提供方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40.2工程咨詢方及其轉委托服務方應被視為其各自服務產品的作者和所有者,并擁有各項法定權利,包括版權。為滿足官方監管要求或與項目相關的相似目的而提交或分發服務產品并不減少工程咨詢方保留權利。
40.3執行本協議后,如果客戶履行其義務,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所有款項,則工程咨詢方授予客戶使用其服務產品用于設計、建造、使用、維護、更改和添加項目的非獨占許可。根據本條授予的許可,客戶可以授權客戶的其他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僅僅為了設計、建造、使用、維護、更改和添加項目而復制服務產品的適用部分。如果工程咨詢方按照第27.2款的規定正當地終止本協議,則是本部分授予的許可終止。
40.4除第40款規定的許可外,本協議未規定或暗示其他任何授權或權利。未經工程咨詢方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本協議授予的任何許可分配、委托、再許可、質押或轉讓給第三方。任何未經授權而對服務產品的使用,均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工程咨詢方無需負責。
41.出版
除非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工程咨詢方可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出版有關工程和服務的書籍。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二年內出版,則須取得客戶批準。
十.爭議解決
42.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解決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43.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日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協議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44.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舉辦《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解讀及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控
2.舉辦2017版施工合同解讀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專題培訓班
3.舉辦2017新版FIDIC合同解讀與過往版本利弊分析及應用專題研修班
4.3月南京&4月深圳:工程總承包疑難問題解析專題培訓(朱樹英)
第二部分:專用條件
1.1項目是: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客戶應在 天內免費向工程咨詢方提供他能夠獲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資料,包括: 。
8.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客戶應在 天內就工程咨詢方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14.代表
客戶方的代表為 ;工程咨詢方的代表為 。
17.責任的期限:本協議書生效日期為責任起始日期。責任終止日期根據適當法律或法規決定,本項目應不遲于服務完成或終止日期;(對工程設計和工程監理等咨詢服務,應增加一句:但對影響工程質量的服務內容的責任期限應延長至有關部門規定的工程壽命期。)每次提出索賠的一方應在對方違約事件發生后14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28日內提出詳細索賠依據和具體要求。
18.1賠償的限額:協議書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為完成正常的服務(或其中規定部分),客戶付給工程咨詢方的最高費用,或不超過___萬元。對雙方履約延誤規定有按日賠償率,以及雙方支付或賠償延誤規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賠償總額均不得超過以上賠償限額。工程咨詢方履約延誤執行按日賠償率賠償的,不再因延誤而償付其他賠償或補償。
22.服務開始日期:(可選用以下條款方案)
①在協議書生效后____天內,或
②在工程咨詢方收到協議書規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__天內;或
③在工程咨詢方的銀行確認已根據協議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后__天內。
服務完成日期:(對于投資前或工程實施前的各類咨詢服務,或只提供咨詢報告、建議書等的服務,可規定:)自服務開始日期起____月(或日)內完成。(對于履行為完成某項工程(合同管理)或某一預定任務所需的服務,可規定:)自服務開始日起至負責的工程或任務預定完成日期____為止。
31.支付的時間:當地貨幣在客戶收到工程咨詢方支付通知單28天內,外幣(如有時)在客戶收到工程咨詢方支付通知單56天內。
32.協議書規定的貨幣: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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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協議書貨幣的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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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協議書的語言和法律
語言_______
主導語言________
遵循的法律_______
(此處可增加稅賦條款)
36.工程咨詢方業務總部所在地:
43.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進行調解。
44.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種方式:
(1)提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
4個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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