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公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公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將大大精簡審批環節,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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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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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消防設計審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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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規劃、國土、消防、人防、檔案、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實行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于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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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時一并進行設計方案審查,由發證部門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查。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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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價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其他評價事項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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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手續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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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后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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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辦發〔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推動政府職能轉向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國務院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進行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努力構建科學、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試點地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沈陽市、大連市、南京市、廈門市、武漢市、廣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貴陽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內容。改革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包括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公共設施接入服務);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推動流程優化和標準化。
(四)工作目標。2018年,試點地區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統,按照規定的流程,審批時間壓減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個工作日壓減至120個工作日。2019年,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在全國范圍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將審批時間壓減至120個工作日,試點地區審批事項和時間進一步減少;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統。2020年,基本建成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
二、統一審批流程
(五)優化審批階段。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四個階段。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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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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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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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設計審核確認和施工許可證核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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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規劃、國土、消防、人防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其他行政許可、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與相關階段并行推進。
(六)分類細化流程。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分類細化審批流程,確定審批階段和審批事項。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對于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對于出讓土地的工程建設項目,將建設用地審批納入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七)大力推廣并聯審批。每個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部門,實行“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三、精簡審批環節
(八)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規的審批事項。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對于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減少審批前置條件,公布審批事項清單。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九)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原則,對下級機關有能力承接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托下級機關審批。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監管制度,開展指導培訓,提高審批效能。
(十)合并審批事項。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應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推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將消防設計審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規劃、國土、消防、人防、檔案、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實行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于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
(十一)轉變管理方式。對于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時一并進行設計方案審查,由發證部門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查。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十二)調整審批時序。落實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價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其他評價事項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手續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后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十三)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在部分工程建設項目中推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告知承諾制。
四、完善審批體系
(十四)“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加快建立“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統籌各類規劃。以“多規合一”的“一張藍圖”為基礎,統籌協調各部門提出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單位落實建設條件要求,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和考核評估。
(十五)“一個系統”實施統一管理。在國家和地方現有信息平臺基礎上,整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覆蓋各部門和市、縣、區、鄉鎮(街道)各層級,實現統一受理、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關保密要求執行。審批管理系統要與“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各部門審批管理系統等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做到審批過程、審批結果實時傳送。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對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六)“一個窗口”提供綜合服務。整合各部門和各市政公用單位分散設立的服務窗口,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建立完善“前臺受理、后臺審核”機制,綜合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出件,實現“一個窗口”服務和管理。
(十七)“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各審批階段均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牽頭部門制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申報表格,每一個審批階段申請人只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不同審批階段的審批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十八)“一套機制”規范審批運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配套制度,明確部門職責,明晰工作規程,規范審批行為,確保審批各階段、各環節無縫銜接。建立審批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部門意見分歧。建立督辦督查制度,實時跟蹤審批辦理情況,對全過程實施督查。
五、強化監督管理
(十九)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
(二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臺,建立黑名單制度,將企業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二十一)規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服務承諾制,明確服務標準和辦事流程,規范服務收費。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對中介服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
六、統籌組織實施
(二十二)強化組織領導。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切實擔負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試點地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完善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試點地區要根據本通知編制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時間表、路線圖,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將實施方案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鼓勵改革創新,改革中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按照程序報有權機關授權。支持試點地區在立法權限范圍內先行先試,依法依規推進改革工作。研究推動在農村地區因地制宜開展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二十三)建立考評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考核評價機制,重點考核評價試點地區全流程、全覆蓋實施改革情況,考核評價試點地區統一審批流程、精簡審批環節、完善審批體系等情況,及時總結試點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試點地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有關部門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蹤督查改革任務落實情況。試點地區要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工作推進不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的,特別是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二十四)做好宣傳引導。試點地區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相關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公眾對試點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為順利推進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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