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政府投資條例》
2019年4月14日,國務院發布《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標志著全面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
《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條例》還規定國家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政府投資科學決策。為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從制度上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條例》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二是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明確了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和報批的文件、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和審查事項,并規定審批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程序。三是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明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二是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三是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項目建成后應當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 上一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資源 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 [2019-05-30]
- 下一篇:商務部發布“對外援助項目企業資格認定公告” [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