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7〕41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精神,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融資方式創新,支持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發起設立基礎設施投資計劃,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向與政府方簽訂PPP項目合同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投資符合規定的PPP項目。
二、投資計劃投資的PPP項目,除滿足《管理辦法》第十一、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國家級或省級重點項目,已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和PPP實施方案審查審批程序,并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PPP項目庫或財政部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
(二)承擔項目建設或運營管理責任的主要社會資本方為行業龍頭企業,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最近兩年在境內市場公開發行過債券。
(三)PPP項目合同的簽約政府方為地市級(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財政支出責任已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所處區域金融環境和信用環境良好,政府負債水平較低。
(四)建立了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預期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社會效益良好。
三、投資計劃可以采取債權、股權、股債結合等可行方式,投資一個或一組合格的PPP項目。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專業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認定投資的PPP項目運作程序合規,相關PPP項目合同規范有效。
(二)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可以覆蓋投資計劃的投資本金和合理收益,并設定明確可行、合法合規的退出機制。
(三)投資協議明確約定,在投資計劃存續期間主要社會資本方轉讓項目公司股權的,須取得投資計劃受托人書面同意。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擔任投資計劃受托人,應當具備基礎設施投資計劃或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綜合評估投資風險和收益,加強風險管控和投后管理,確保投資計劃合法合規,維護保險資金安全。
五、中國保監會建立外部專家風險評審機制,督促投資計劃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資風險。投資計劃涉及“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脫貧攻堅和河北雄安新區等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項目的,中國保監會建立專門的業務受理及注冊綠色通道。
六、各保監局應當根據當地監管實際,研究、反映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的情況和問題,協調、推動和落實保險資金投資PPP項目的相關政策,形成上下聯動的資金運用監管工作機制。
七、投資計劃運作管理及其它相關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4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中國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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