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主體責任缺失,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問題依然突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積極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加強相關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嚴厲打擊招標投標環節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夯實招標人的權責
(一)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夯實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責任,黨員干部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二)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集中建設管理方式。實施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采用組建集中建設機構或競爭選擇企業實行代建的模式,嚴格控制工程項目投資,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周期,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提高政府投資工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
二、優化招標投標方法
(三)縮小招標范圍。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社會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依法決定發包方式。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方式,減少招標投標層級,依據合同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由總承包單位自主決定專業分包,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招標人應科學制定評標定標方法,組建評標委員會,通過資格審查強化對投標人的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審查,圍繞高質量發展要求優先考慮創新、綠色等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五)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全面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異地遠程評標,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積極創新電子化行政監督,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與本地建筑市場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加快推動交易、監管數據互聯共享,加大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工程項目數據信息的歸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地方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和發布市場化的造價指標指數,促進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同價。對標國際,建立工程計量計價體系,完善工程材料、機械、人工等各類價格市場化信息發布機制。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式,強化招標人工程造價管控責任,推行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嚴格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變更,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
(七)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大招標投標事中事后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直至清出市場。
(八)加強評標專家監管。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健全完善評標專家動態監管和抽取監督的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管職責。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九)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實行招標代理機構信息自愿報送和年度業績公示制度,完善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考核、評價,嚴格依法查處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評價信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制度,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十)強化合同履約監管。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中標人應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的技術力量和技術方案履約,對中標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四、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對采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公開招標的項目信息,包括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評審委員會評審信息、資格審查不合格名單、評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定標方法、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應在招標公告發布的公共服務平臺、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積極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健全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等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級管理制度,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予以懲戒,推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規范應用,嚴禁假借信用評價實行地方保護。
(十四)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行為。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招標投標投訴,加大查處力度。要規范投訴行為,投訴書應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屬于惡意投訴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五、強化保障措施
(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市場交易活動,創新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對建筑市場交易活動的引導和支持,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實際問題。
(十六)推動示范引領。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改革,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及時總結試點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試點中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十七)做好宣傳引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招標投標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強輿論引導,爭取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的支持,及時回應輿論關切,為順利推進招標投標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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