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除外。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民航專業工程包括:
(一) 機場場道工程,包括:
1.飛行區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處理、基礎、道面工程;
2.飛行區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工程;
3.飛行區服務車道、巡場路、圍界(含監控系統)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區域管制中心、終端(進近)管制中心和塔臺建設工程;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導航(包括地基導航和星基導航)工程、監視(包括雷達和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工程;
3.航空氣象(包括觀測系統、衛星云圖接收系統等)工程;
4.航行情報工程。
(三) 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
1. 機場助航燈光及其監控系統工程;
2. 飛行區標記牌和標志工程;
3. 助航燈光變電站和飛行區供電工程;
4. 泊位引導系統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工程。
(四) 航站樓、貨運站的工藝流程及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工程。其中,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包括:信息集成系統、航班信息顯示系統、離港控制系統、泊位引導系統、安檢信息管理系統、標識引導系統、行李處理系統、安全檢查系統、值機引導系統、登機門顯示系統、旅客問訊系統、網絡交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安全防范系統、主時鐘系統、內部通訊系統、呼叫中心(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以及飛行區內各類專業弱電系統。
(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系統工程;
2. 機場油庫、中轉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場外輸油管線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碼頭水工工程和鐵路專用線工程);
4.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工程。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民航局機場司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全國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委托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質監總站)的承辦事項進行指導,并監督辦理情況;
(三)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有關的事宜。
第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民航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轄區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受理并備案審核轄區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方案、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抽取評標專家申請表;
(四)認定省級或者市級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地方交易市場),與地方交易市場制定工作方案,約定業務流程,明確有關責任義務;
(五)受理并備案審核招標人提交的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公示報告,對招標人提供的合同副本進行備案;
(六)受理轄區內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質監總站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民航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承擔民航專業工程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的管理和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
(三)受委托承擔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地方交易市場進行開標評標的駐場服務工作;
(四)招標投標活動各當事人的信用體系建設;
(五)受委托的其它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原則,項目當事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原則,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送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
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招標:
(一) 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 取得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的文件;
(三) 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已獲批準(勘察、設計招標除外);
(四) 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 能夠提出招標技術要求,施工項目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符合國家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要求,經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確定委托前,應當查詢相關招標代理機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鼓勵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公告視同為招標公告,其發布要求、載明內容應當與招標公告的要求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國家發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 5 日。發售期最后一天應當回避節假日。
第十四條 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招標
格預審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照《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要求編制。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照《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標準監理招標文件》要求編制。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的省級或市級地方交易市場進行資格審查、開標、評標。
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的地方交易市場應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收費合理,且具備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現場監視、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等條件,能夠保證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保密、封閉、有序地進行,并接受民航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前,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方案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招標方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項目批準(或核準)文件;按規定獲得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門以外的部門或單位批準的,需附民航行業審查意見。
(二)《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備案表》(見附表一);
(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五)招標代理委托書或委托合同復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寫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其中招標文件中的評標委員會組成方案、評標辦法、否決投標條件應當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自收到招標方案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核,如有異議,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如無異議,則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方案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后,招標人方可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 5 日,發售期的最后一天應當回避節假日。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對其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最高不得超過 80 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收取。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
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有關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報原備案單位備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五條 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重新進行招標。對招標文件中的招標范圍、資格要求、評標辦法等重點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重新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審核。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資格預審后投標人的數量,一般不得少于 7 個投標人,且應當采用專家評審的辦法,由專家綜合評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順序確定投標人。
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其中,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住建部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投標人組織投標聯合體的,應當劃分聯合體各成員的專業職責,聯合體各成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工程資質。聯合體成員中同一專業的最低資質為投標聯合體該專業的資質。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程序規范,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項目可以由地區管理局指定的招標投標活動主體以外的單位(以下簡稱駐場服務單位)提供駐場服務,負責有關進入地方交易市場開標評標活動的協調、對接、日常管理和其他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 3 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做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五條 評標應當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應當為五人及以上單數,其中從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當招標項目需要民航以外專業的專家參與評標時,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可采取在其他專業省部級或國家級評標專家庫抽取的方式選擇部分專家共同組成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對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時,可以經民航地區管理局特別批準后由招標人在民航專業工程專家庫中直接選擇確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即項目的批復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退休或者離職前為投標人職工,并且退休或者離職不滿三年的。
(六)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擬申請在民航專業工程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時,應當填寫《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抽取評標專家申請表》(見附表二),并提前 3 個工作日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
第三十九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招標人提交的抽取評標專家申請表后,應當對其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審查,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告知招標人修改、補充后,重新申請;無異議的,則將申請表與招標方案備案表提前 2 個工作日一并發至質監總站。
第四十條 質監總站收到專家申請表與招標方案備案表后,利用專家抽取系統隨機盲抽評標專家,系統自動短信通知專家報到時間、地點和應急請假電話等信息。通知專家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標開始時間前 44 小時。
質監總站在專家抽取和通知過程中應當操作規范,所有評標項目及專家信息均須保密。
第四十一條 在評標前 30 分鐘,由抽取系統將評標專家信息發送至地區管理局指定的有關駐場服務單位或者工作人員。有關服務單位或者工作人員應當對評標專家信息嚴格保密。
第四十二條 評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應當自行安排參加評標活 動的交通食宿,在指定時間到達評標場所。交通和食宿標準參照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其余人員類執行。
第四十三條 評標專家無法正常參加評標時應當撥打 24 小時應急請假電話進行請假。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報到后,評標專家憑身份證、招標人代表憑介紹信和身份證進入封閉評標區域,評標活動結束前不得與評標無關的人員進行接觸。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地方交易市場的有關規。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并接受監督。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 資格預審應當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其專家抽取過程及評審要求按本辦法評標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超出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投標文件按否決投標處理。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計分工作實行實名制。每位評委的評分應當予以記錄。
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應當將所有評委評分在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之后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委算術平均分。對于評委的打分超出評委算術平均分±30%時(技術部分總評分和商務部分總評分應當分別計算),該評委應當就打分情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書面說明,并將該書面說明附在評標報告中。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五十四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評標結論以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簽署同意意見,方為有效。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在與發布招標公告相同的媒體上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應當回避節假日。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情況屬實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評標委員會進行改正,并對評標專家提出處理意見。
評標報告存在的問題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公示期滿及確定中標人之日起 3 個 工作日內,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評標報告、《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評標結果備案表》(見附表三)和中標通知書(見附表四)。
第五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評標報告后應當進行備案 審核,對符合規定要求且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評標結果備案表》予以備案,并對中標通知書進行確認;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招標人責令其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對受理了投訴人投訴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招標人,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在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評標結果的備案 后方可發布中標通知書,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 5 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項目法人或其授權項目建設實施單位及其上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可以對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六十二條 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依法做出暫停開標或評標的決定,并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章做出處理。
第六十三條 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評審報告、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合同等文件,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單位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相關主體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投標人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相關主體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六十五條 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除應當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當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機場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 年 2 月 5 日發布的《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AP-129-CA-2009-01-R1)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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