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對承包人的通知要求分析
通知是合同各方的基本法律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就明確了通知作為合同各方的附隨義務,也意味著即便合同中沒有約定通知的相關內容,承包商也負有通知的義務。從合同約定本身來看,通知條款也是工程合同中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對于可能導致工期延誤或成本增加的事項進行及時溝通,以維護各方利益。尤其是對施加于承包人的通知義務來講,及時通知可以讓發包人盡早對涉及的事項進行調查,了解信息并收集相關證據,進而快速予以響應。本文以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的相關條款為例,對承包商的通知要求進行分析。
2020版總承包合同范本中的通知條款
工程實踐中,許多爭議均與各方未能遵循合同中通知條款的要求有關,包括:通知發送形式不規范、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發出通知、未能將通知發送給正確的接收方等形式問題,以及通知內容不完備、未按照規范格式編寫通知等內容問題。尤其對承包人而言,是否完全遵守合同的要求向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通知,將影響其索賠權利及其他合同救濟的實現。對于承包人的通知義務,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明確了以下事項:
(1)通知的形式要求;
(2)通知的觸發事件與發出的時限要求;
(3)通知的內容要求;
(4)若未按要求發送通知時,承包人所需承擔的相應責任。
對通知的形式要求
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在第1.7條對通知的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對于通知的發送方式,包括特快專遞或專人、掛號信、傳真或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雙方均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其中一種或多種。
第三,對于通知的接收地址,雙方均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各自的收件地址;如收件地址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四,對于通知的發出時限要求,通知的發送時間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無約定,應在合理期限內);合同中對于不同的觸發事件規定了不同的發出時限要求。
第五,合同一方對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抄送工程師。
第六,對通知的及時簽收義務,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通過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址的通知;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盡管第1.7條已經對通知涉及的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的約定,但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推定送達”機制的設定。合同的通知條款,除了列明通知的具體要求外,還有一個作用是分配通知送達失敗的風險。如果合同約定通知到達接收者時生效,則接收者可通過規避送達、拒絕接收等手段推遲通知送達的生效時間,繼而引起合同糾紛,對通知的發送方較為不利。因此,為了控制通知送達的風險,需要在合同中設定“推定送達”機制。即在合同中約定通知發出一定時間后視為對方收到。推定送達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發送方所承擔的風險,限制接收方不規范收悉行為的產生。在合同設計實踐中,常為不同類型的送達方式規定不同的推定送達時限。如FIDIC 2017版合同條件中在第1.3款中約定,“通過電子傳輸方式發送的通知視同在發送后的第二天收到,除非發送方收到了未送到的通知”。
不同情況下對承包人的通知要求
按照具體通知內容的不同,承包人應發出的通知通常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關于風險與權利主張的通知,第二類是關于行動的通知(包括對自身行動的示意和對對方行動的要求)。本文根據上述兩類內容對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關于承包人的通知要求進行了整理,展示了通知所涉及的條款、通知的內容要求、時限要求、通知對象以及未通知的后果,如表1、表2所示。
表1 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承包人關于風險與權利主張的通知
條款 |
內容要求 |
送達對象 |
時限要求 |
未通知的后果 |
1.6.3 |
任何一方發現文件中存在明顯的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
發包人 |
及時 |
—— |
1.9 |
在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 |
工程師 |
立即 |
—— |
1.12 |
發現《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 |
發包人 |
及時 |
—— |
3.3.4 |
工程師的職權與發包人(包括其人員)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 |
發包人 |
及時 |
—— |
3.6.3 |
對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 |
發包人 |
28天內 |
工程師的確定應被視為已被雙方接受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4.7.1 |
基礎資料中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 |
發包人 |
及時 |
—— |
4.8 |
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處理方案 |
工程師 |
及時 |
—— |
7.6.4 |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事故 |
工程師 |
立即 |
—— |
7.8.1 |
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過程中遇到現場周圍有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 |
發包人 |
—— |
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
8.6 |
出現可能對合同的履行或實現合同目的產生不利影響、可能對工程完成后的使用產生不利影響、可能導致合同價款增加、可能導致整個工程或單位/區段工程的工期延長的情形 |
發包人 |
立即 |
—— |
8.7.4 |
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
工程師 |
及時 |
—— |
13.1.2 |
指出變更指示無法執行的理由 |
工程師 |
及時 |
—— |
13.7.4 |
因法律變化而需要對工程的實施進行任何調整 |
發包人 |
迅速 |
—— |
17.2 |
覺察或發現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
發包人、 工程師 |
立即 |
—— |
18.5.4 |
通知對方保險事故的發生 |
發包人 |
及時 |
—— |
19.1 |
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 |
工程師 |
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 |
喪失要求追加/減少付款、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
19.1 |
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索賠方向對方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
工程師 |
每月 |
—— |
表2 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承包人關于行動的通知
條款 |
內容要求 |
送達對象 |
時限要求 |
未通知的后果 |
1.7.2 |
指定的送達方式或收件地址發生變動 |
發包人 |
提前3天 |
—— |
3.1 |
提出對更換發包人代表人選的反對意見 |
發包人 |
—— |
—— |
3.6.2 |
就相應事由發出商定通知 |
工程師 |
—— |
—— |
3.7.1 |
要求對方出席會議,討論工程的實施安排或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事項 |
發包人 |
—— |
—— |
4.3.2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 |
工程師 |
事先 |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
4.3.4 |
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
發包人 |
提前14天 |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
4.3.6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上述人員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信息和授權范圍 |
發包人 |
—— |
—— |
4.4.3 |
承包人的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7天 |
發包人 |
—— |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
4.4.3 |
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因故離開施工現場,授權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被授權人員信息及授權范圍 |
發包人 |
—— |
—— |
5.2.1 |
承包人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 |
工程師 |
—— |
—— |
5.2.1(1) |
發包人的意見構成變更,通知發包人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中關于發包人指示變更的約定執行 |
發包人 |
7天內 |
—— |
6.2.1 |
通知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
工程師 |
提前28天 |
—— |
6.4.3 |
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通知工程師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
工程師 |
—— |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擔 |
8.9.2 |
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對下列問題予以糾正: (1)發包人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證書,或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包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其他義務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或者發包人明確表示暫停或實質上已暫停履行合同的,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
發包人 |
—— |
—— |
8.9.5 |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工作持續超過56天,要求復工 |
發包人 |
—— |
—— |
8.10.2 |
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設備、工程物資進行檢查的結果以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 |
發包人 |
—— |
—— |
9.1.2 |
各項竣工試驗的日期 |
工程師 |
提前21天 |
—— |
9.1.3 |
工程或區段工程能穩定安全運行,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 |
工程師 |
—— |
—— |
9.2.2 |
在工程師通知的21天期限內確定進行竣工試驗的時間 |
工程師 |
提前7天 |
—— |
11.3.5 |
請求發包人同意把有缺陷或者損害且不能在現場得到迅速修復的設備移出現場進行修復,注明有缺陷或者損害的設備及維修的相關內容 |
發包人 |
—— |
—— |
11.4 |
告知已修補的情況 |
發包人 |
任何一項缺陷修補后的7天內 |
—— |
11.5 |
在缺陷責任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進場修復的時間 |
發包人 |
提前24小時 |
—— |
11.6 |
缺陷責任期即將屆滿 |
發包人 |
缺陷責任期滿前7天 |
—— |
14.2.1 |
催告發包人支付預付款 |
發包人 |
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后 |
—— |
15.1.2 |
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
發包人 |
—— |
—— |
16.2.1 |
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并應注明是根據第16.2.1項發出的 |
發包人 |
告知解除合同意向14天后 |
—— |
18.5.4 |
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 |
工程師 |
—— |
—— |
從表1可以看出,對于承包人關于風險與權利主張的通知,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就通知的發出時限提出了相對明確的要求,但對于未及時發出通知的后果則很少進行明確的約定,這很可能為后續的工程爭議埋下隱患。以1.12款[《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為例,“承包人應盡早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補正”。本條款只是約定承包人有通知發現的錯誤的義務,但并未明確約定未通知或未及時發出通知的后果責任承擔的問題。如果后期因為《發包人要求》中存在的錯誤導致工期延誤或費用增加,則雙方很可能對責任承擔發生爭議。
從表2來看,在承包人需要執行某項行動或要求對方執行某項行動時,很多地方并未約定明確的時限要求,對于未通知的后果也留有空白。建議合同雙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對相關事項予以明確約定,以規避爭議的發生。
對承包人加強合同管理的建議
承包人應嚴格遵循合同中關于通知要求的約定,以避免己方的合法權益有所損害。對此,承包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擺正對通知的認知,認識其重要性。通知不僅意味著某些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開始,督促相關方履行合同義務;同時也是后續爭議處理過程中的有力證據,在訴訟環節可有效降低時間、資金、人力等成本的損耗。
第二,要嚴格按照約定的形式發送通知。如果合同中對通知形式提出了具體要求,包含遞送形式、合同當事人通訊地址格式等,承包人應嚴格遵守,以免對本應得到的合同救濟產生影響,甚至喪失索賠權利。
第三,要在約定的時限要求內發送通知,避免延誤發送通知造成后續爭議。
第四,要按照合同中的約定編寫通知內容,防止因內容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履行通知義務瑕疵的問題出現,影響己方合同權益的完全實現。
來源:中國招標
- 上一篇:西北(陜西)國際招標有限公司項目管理部西安片區項目匯報會報道 [2022-04-28]
- 下一篇:陜西|每年4月底前公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執行情況 [2022-04-18]